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出臺《河北省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辦法(暫行)》和《河北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決定從2014年1月起,在全省11個設區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共遴選300家藥店作為試點,用一年時間試點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
根據規定,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專項許可,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藥店應當由專人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專柜專區的食品安全工作,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藥店應當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并向消費者明示,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此外,藥店應當對所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電子化管理,建立購、銷、存信息追溯平臺。